2020年12月8日 星期二

自衛?「右臉被打, 左臉也由人打」?

 愛鄰如己, 就得忍辱負重, 不得自衛?


暴力乃至戰爭之類的議題, 雖在教會主日學的倫理課程中常被討論, 可是教會關注暴力問題的程度, 遠不及對性道德之類的問題。這類問題遭忽視實在不難理解; 香港至今超過半個世紀不曾發生戰爭, 而且整體治安尚佳, 居於其中自然不會覺得有關注暴力問題的迫切需要。然而, 與暴力相關的議題具實跟大眾有切身關係。基督徒要實踐愛人如己的教導, 向來聲稱反對暴力, 可若自己或者別人過完惡行為發生, 多會求助於龄察; 若警察以暴制暴, 求助者未免變相假手於人施行暴行, 持雙重標準。近年上街示威事件比過往多, 一些市民曾遭受執法者暴力驅逐, 乃至被有意或無心打傷, 有人因此認為應該以暴制暴來保護自己, 而與衛相關的議題就顯得相當切身。

衛?

聖經說:「不以惡報惡, 以辱罵還辱罵」(彼前3:9; 羅12:17-21)。 觀乎聖經的記述, 耶穌基督於世上從沒動武自衛或脅迫人歸信祂 (太26:51-56; 路 9:53-56), 更似乎曾教導門徒於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得自衛還手, 以實踐愛鄰之道:「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 不要與惡人作對, 有人打你的右臉, 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有人想要告你, 要拿你的裏衣, 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 你就同他走二里; 有求你的,就給他; 有向你借貸的, 不可推辭。」(太5:38-42) 如此看來, 作主門徒就得放棄自辯乃至自衛, 儼如可任人魚肉嗎?

不少英文聖經都將「不要與惡人作對」中的「作對」之希臘原文 antistenai 譯作「抵抗」(resist), 而我們將之解作「自衛」亦屬合理。有說愛仇敵,不還手, 是超乎人性的; 又有人質疑此舉愚不可及, 他們無法接受任人魚肉。可是, 我們若以為主的吩咐違反人的本性 (抗拒吃虧), 因而否定經文的字面意思, 又恐有強解聖經以遷就已意之虞。到底這段經文應怎樣理解才是?

藉誇張手法說明不可報復?

從使用了誇張手法的角度來看, 耶穌想藉此「不可思議的行為」表明不可報復的信息。 這就如耶穌所說的, 若右眼看見婦女起淫念, 寧可剜掉「邪惡」右眼, 以免連累全身進地獄。這當然不是要按字面意思理解, 否則門徒便要自殘身體以保守生命。這是比喻罪惡之可惡, 指出生命必須內外兼備 (太5:27-32)。同理,「右臉被打, 左臉也由人打」, 並非叫人任由別人欺侮, 而是要藉此說明不可報復的道理。

不少倫理學者及牧者信徒都認為, 律法中的「以眼還眼」是為要限制暴力 (出21:22-27; 申 19:16-21), 以防受人冒犯者追究起來, 要冒犯者付出遠超他應負的責任, 造成更大的傷害。耶穌旨在糾正猶太人對「以眼還眼」的誤解, 避免門徒以為復仇乃天經地義, 忽略了律法的總綱乃是愛 (太22:38-40)。

不要為報復而作惡?

若把「不要與惡人作對」的希臘原文翻譯為希伯來文, 猶太讀者自會記起一些耳熟能詳的聖經格言:「不要為作惡的, 心懷不平, 以致作惡」(詩37:1,8;另參箴 24:19)。這些格言的重點是不要報復以致作惡, 即不可為報復而跟對方一樣做惡事, 甚至所作之惡有過之而無不及。若然容許自己將憤怒轉化為仇恨, 以惡報惡, 勢要打倒敵人, 這樣多會引起對方反擊, 隨之墮入暴力的循環之中。換言之, 耶穌說「不要與惡人作對」, 乃是叫門徒不要報復, 卻沒有向惡勢力低頭的意思。

我們或者會問, 不報仇也不至於要「右臉被打, 左臉也由人打」吧? 如視此為上文論及的誇張表達手, 以表明不可以惡報惡的道理, 亦未嘗不可。當, 這亦可能不只是誇張的表達, 而是不得以惡報的實踐例子之一, 卻不見得是指於任何情況之下都得遵從的絕對命令。

按字面解釋?

主耶穌曾經「被罵不還口, 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彼前 2:23; 另參太27:12-14), 若我們因此以為主耶穌面對欺侮時全不抵抗 (自衛) 或不保護自己, 卻不完全正確。聖經記載中, 大祭司差遣僕人在夜深時分拘押耶穌, 耶穌被盤問時, 表示自己行事光明磊落, 見證人多的是。言下之意, 主耶穌挑戰大祭司深夜召開的審訊是違法的, 缺乏足夠 (可靠) 證人作供, 形同「砌生豬肉」(此乃廣東俗語, 意即虛構罪名), 差役隨即掌摑耶穌。經文沒有明言主耶穌有否立即將臉轉過去, 只是記載耶穌出言抗議差役無理掌祂 (約18:19-23; 另參太26:67; 可14:65; 路 22:52)。若然耶穌將臉轉過去讓差役掌他, 他給人打了卻又批評人打不該, 便如同引人犯罪, 於理不合。況且, 耶穌吩咐門徒面臨逼迫時應逃走:「有人在這城逼迫你們, 就逃到那城裏去」(太10:23), 正如主耶穌向來知道猶太人想加害於己, 就經常刻意避開危險(約11:53-54), 更吩咐門徒購刀自衛(路 22:36), 可見主耶穌無意於任何情況之下均坐以待斃, 保護但讓自己。此外, 保羅見彼得行事有違因信稱義的真理, 是當面「抵擋」(antistenai) 彼得 (加2:11), 即時指正彼得的錯誤, 可見保羅也不認為「不可抵擋」是一項絕對命令。

由此看來, 就算我們可按字面意思理解馬太福音五章三十八至四十一節, 也不見得「受人欺壓, 不可還手(自衛)」是惟一可行之道。美國牧者史丹利(Charles Stanley) 曾被意見不合的信徒領袖動手擊中下顎, 但他沒有還手, 反而直接按這段經文的字面意思, 將另一邊臉朝對方轉過去, 可謂實踐不可報仇及愛仇敵的教導, 勇氣可嘉。然而, 若引用這段經文義無反顧地支持 「和平主義」一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暴行, 連制止惡人逞兇也一概不可, 則未免過猶不及。

柔性對抗, 以退為進?

不論從誇張的角度理解這段經文, 或者按字面意思解釋, 甚或按以下指出當時普遍重視榮辱的社會處境來解釋此乃「柔性對抗」, 這些角度均顯示經文旨在反對暴力報復。

「作對」(antistenai)一詞於聖經通常指戰爭中的對抗, 所以「不可作對」乃叫門徒不要以暴力回敬敵人, 而不是指一般的 「作對鬥氣」。有解經家更認為, 耶穌的教導乃是以退為進的策略。反手掌右臉, 乃是對人極其羞辱之事, 要是門出其不意, 將左臉轉過來, 對方勢難重施故技之餘, 此舉亦可促使 對方冷靜下來, 或省悟其本來無權侮辱別人, 為之感到羞愧難當, 令其知難而退。

如何自衛而不失愛?

有新約學者指出, 面對脅迫時盲目地「把另一邊臉轉過去」, 不是為真理作見證, 只是軟弱無能的表現而已。這正好點出人們經常誤解此段經文的癥結所在, 如彼得說:「你們作僕人的, 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 不但順服那溫和善良的, 就是那乖僻 (蠻不講理) 的也要順服」(彼前2:18), 並不是叫人唯唯諾諾至放棄信仰原則的地步。彼得指出信徒所受的苦乃源於行善, 並不包括因犯罪而自食其果 (彼前2:19-20)。若然我們訴諸這段經文, 盲目順從老闆及上司, 甚至為了仕途、金錢而仰人鼻息、同流合污, 恐是錯解彼得的意思居多。馬歇爾說得好, 他指出即使不滿主人, 仍然不可報復 (彼前2:23)。他認為若雙方雇傭關係未終止, 雇員便該履行職責, 他盡忠與否並不是基於主人品格的好壞, 而是出於順服上主。這延伸解釋的確有理, 值得參考, 尤其對於身在職場的信徒。

遇到老闆或上司所指派的工作有違道德, 信徒便要有為對抗不義面臨仕途受損或遭秋後算帳的準備。至於如何堅守信仰底線而又不失和氣, 或將磨擦減至最少呢? 如果老闆施壓, 要我們向客戶撒謊以圖維護或增加公司利益, 我們可不必一下子便提升至寧死不從、辭職的地步, 這會令人感到我們缺乏合作精神。我們大可先禮後兵, 說之以理, 如實表示擔心損害大家共同利益云云。這實在未必可令勝算大增, 但至少也可減少不歡而散的可能。然而,這樣簡單的分享自不足應對現實生活中的各種複雜處境, 若置身其中, 還需按不同處境作多方考量。

面對別人步步進逼的壓力, 如何可抵抗不義而又不失對人的愛呢? 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 恨你的仇 敵。』只是我告訴你們: 要愛你的仇敵, 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太5:43-44) 愛鄰舍者便得愛仇敵, 除了為仇人祈禱之外, 也可透過給予人幫助去表達這份愛。若敵人遇到困難, 有求於你, 有能力的話便要施予幫忙:「有求你的, 就給他; 有向你借貸的, 不可推辭。」(太5:42)  就像撒瑪利亞人遇見無助的猶太人, 就算他們份屬世仇, 仍然施予幫助, 體現愛鄰如己的精神(路 10:25-37), 以善勝惡(羅12:19-21)。當然, 這些步步進逼乃至逼人太甚的人, 通常不會向被他們壓迫的人求助, 可日後他們有可能有求之時, 我們不要因為以往的事懷恨在心, 拒絕他們。門徒要愛仇敵, 不等於要任人擺佈, 我們 需要懂得自衛, 像進入狼摹的羊,時刻保持蛇一般的靈巧 (精明), 卻不失鴿子般的純良(太10:16)。

如何武力自衛而不失愛?

如果人身安全面臨暴力的威脅,可否運用暴力自衛呢?

耶穌曾預言自己即將受害, 同時吩咐門徒是時候買刀 (路22:36), 到底所為何事? 刀是旅客常備的自衛武器, 所以備刀的提醒大概是要門徒留意, 耶穌釘十字架的時刻快到, 門徒要為自己快將奉主差遣遠行傳道作準備(參路 22:35)。不過, 當耶穌再次強調自己必會受害, 彼得則表示有兩把刀時, 耶穌卻說「夠了」(路 22:38), 好像反對彼得及門徒帶刀, 前言不對後 語似的。有解經家認為, 彼得誤以為刀可以替耶穌化解當前危機, 故此主耶穌說「夠了」, 乃是不滿彼得愚昧的表達。 彼得用刀攻擊帶著刀棒來捉拿耶穌的人的時候, 耶穌隨即吩咐彼得收刀入鞘, 又指凡動刀者必死在刀下 (太26:52-54), 可見耶穌並不積極要人動刀自衛。那麼, 耶穌既然不會自相矛盾, 此前他吩咐門徒備刀, 是否只用來阻嚇壞人, 儼如一支從不發射的 「善良的槍」(或「和平之槍」)?

主耶穌當時被數以百計手持兵器的士兵及差役重重包圍, 若暴力對抗多會失敗收場, 甚至死路一條, 是以「凡動刀的, 必死在刀下乃憑當下形勢險峻所做的推斷。如果屬實, 此言便有其處境性, 而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 (嚴禁暴力) 吩咐。若這是絕對命令, 便寧死不可以刀自衛, 而門徒備刀僅可用來裝兇作勢, 不能真打。 如是, 壞人早晚會看穿基督徒的底牌, 明知信徒只是手持一把「善良的刀」, 勢必不會將他們放在眼內, 或會更放膽肆意欺凌他們。那麼, 耶穌的吩咐豈非變得多餘? 若不是這樣, 由此看來, 門徒或可按情況(理)決定是否要自衛。

美國法律容許人使用合理武力自衛, 以保護個人生命安全。若不合理傷害他人便要負上刑責, 例如受到言語的挑釁或威脅:「如果給我拿住, 你便會後悔莫及......」而對方未有具體行時,傷害對方便屬違法。如果所使用的武力程度, 超過所面傷害威脅之程度, 又或者於對方採取行動傷人之前便出手攻擊, 並且認為對方即將發動攻擊的理由不足, 但卻仍暴力自衛, 便有可能違法。若於衝突結束之後再以暴力攻擊, 即使是因為威到受威脅, 此舉亦屬報復行動, 於法不容。 這些法例指引固然有助抑制由恐懼乃至仇恨所引發的過分暴力行為, 但行使所謂合理的暴力未必可以化解人內心的仇恨。即使有時人需要以暴力自衛, 可是相信甚少有人會同意, 暴力乃解決問題之良策。

結語

暴力自衛可謂不是常態, 不以暴制暴才是正途 (路 22:49-51, 23:34; 羅12:14; 彼前2:23)。話雖如此, 如上文所談論的, 暴力自衛看來並非完全不可, 正如誠命之一「不可殺人」(出 20:13), 特殊情況容許例外, 例如進佔應許之地 (申20:1-4)、防禦外敵侵略、解救友好 (撒上23:1-5)等。從舊約至新約, 聖經內容的屬靈精意一脈相承 (太5:17-20), 可作為現今之道德基礎及指引。只是聖經不是對所有問題皆有簡單直接的答案, 暴力自衛便是其一, 新約聖經裏沒清楚指引可使用的暴力之程度。

即使聖經沒明確指引, 無論何人, 神不容許人以暴力傷害無辜, 尤其擁有權力的執法者 (路3:14-15)。如果執法者因為感到無理受辱, 或者討厭人破壞秩序, 因而乘機報復, 以暴力對待他人, 這便有違主耶穌的教訓一不可暴力報復。當然, 同 一原則亦適用於一般市民, 任何人意圖借故傷害他人以洩心頭
忿恨、報仇雪恥, 都不為主所喜悅。

面對暴力之下要實踐愛人如己, 確是個巨大挑戰。無論成敗, 願意如此行的人都是有福的:「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 因為他們必稱為神的兒子。」(太5:9)

程志強.《愛人如己不是常識2:社會實踐的10堂課》. 香港 : 呼吸文化, 2017. (第90-99頁)